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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速览不接触能否认定强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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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15 17:56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与此案例较类似的,是2022年的“医学副教授用精液治疗患者”一案。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“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、医生”,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一家秘方,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。一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(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),治疗后发现内除了药膏外,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。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,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。其实不仅仅是这个原因,信用贷款与信用卡本身的优势也较为明显,市场表现良好亦属正常。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能为您提供一站式律师法律服务!法律专业领域涵盖:企业合规、商业纠纷诉讼等!https://www.lindehong.com/


一审法院以强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。法院当时的依据是,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,利用欺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,构成强罪。但在2022年,法院撤销原审强罪的判决,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法院认为,马某医师执业资格,对外谎称“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、医生”,利用受害者受寻求治疗的机会,采用欺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,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。

从这两个案件相似的地方在于,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强迫或欺的手段,违背女性意志,将精液通过某种方式放入受害女性的,对女性造成了肉体及精神的损害。但是具体案情及证据采纳的差异,使得两个案件的判决也不同。首先,可以排除的是强罪的认定。虽然两例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都使得受害女性裸露部分身体,将精液放入受害女性中,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不符合强罪的认定。在我国司法践中,采用“插入说”作为定罪的标准,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内为犯罪既遂;而对于幼女,我国则采用“接触说”,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,即可认定为强罪。其次,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,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诽谤他人。而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,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。其中解释,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进行性交以外的秽行为,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秽需求的目的。并且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。比较后,要认定罪,不仅要考虑到客观事,也要考虑到主观目的,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具有这样的犯罪故意。如果仅从案情推测,两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也许不具有猥亵的犯罪目的(或证据难以推定是否具有这样的意图)。尽管如此,可以肯定的是,不论犯罪嫌疑人具不具有猥亵的目的,客观上而言对女性造成的损害已经构成猥亵的后果。从司法践和社会影响考虑,鉴于犯罪嫌疑人都给受害女性带来了被猥亵的际损害,出于保护女性的目的,仍然是认定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较为合适。

试想,如果再有类似案件发生,女性蒙受了耻辱但犯罪嫌疑人却仅以侮辱罪论处,这是何等的不公我国法律本身对女性的保护便存在诸多漏洞,如果司法践不站在受害女性这一边,那么女性维护权益也更加艰难。考虑到这样的情况,在这些特殊情况下,如果对女性确造成了猥亵的损害,应该判强制猥亵、侮辱罪更为恰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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